(2017)皖0322民初20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河县支行与孙宜帅、巨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河县支行,孙宜帅,巨雪,孙超堂,陈明芳,沈曙光,薛凤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22民初2005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河县支行,住所地五河县城关镇浍河路7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340322677559201L(1-1)负责人:刘晓虎,该单位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井聪,该行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家鹏,该行员工。被告:孙宜帅,男,1992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五河县,被告:巨雪,女,1992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孙超堂,男,1962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五河县,被告:陈明芳,女,1966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沈曙光,男,1978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五河县,被告:薛凤,女,1981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河县支行与被告孙宜帅、巨雪、孙超堂、陈明芳、沈曙光、薛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河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14元,减半收取557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茂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王雪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