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303民初39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解除保全申请人王建英与被申请人叶红坤、艾国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红坤,艾国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303民初399号之二解除保全申请人:王建英。被申请人:叶红坤。被申请人:艾国军。本院在审理解除保全申请人王建英与被申请人叶红坤、艾国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27日作出(2017)川0303民初399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告叶红坤、艾国军共同所有的房屋一套,同时查封了担保人王文会所有的房屋一套。原告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同时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叶红坤、艾国军共同所有的坐落于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某小区房屋一套的查封。解除对担保人王某所有用于担保的坐落于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某小区房屋一套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兰霞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缪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