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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11执12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富阳市威宝贸易有限公司与富阳晶星特种玻璃有限公司、何秀利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富阳市威宝贸易有限公司,富阳晶星特种玻璃有限公司,何秀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11执1241号申请执行人:富阳市威宝贸易有限公司,机构代码:75951494-7,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鹿山街道汤家埠村春安。法定代表人:楼直刚。被执行人:富阳晶星特种玻璃有限公司,机构代码:68582315-6,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拔山村。法定代表人:张培仁。被执行人:何秀利,女,1972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申请执行人富阳市威宝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富阳晶星特种玻璃有限公司、何秀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双方当事人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富阳市威宝贸易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富阳市威宝贸易有限公司的撤回执行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浙0111执124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健椿审 判 员  洪勤方人民陪审员  何 通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代书 记员  吴江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