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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27民初15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周先奎与肖治泳、艾其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先奎,肖治泳,艾其志,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27民初1535号原告:周先奎,男,1986年7月23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凤冈县人,住凤冈县,务农,务农,委托诉讼代理人:谷仕余,贵州黔龙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宦,贵州黔龙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肖治泳,男,1997年3月2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凤冈县人,住凤冈县,务农,被告:艾其志,男,1974年4月9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凤冈县人,住凤冈县,务农,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为:遵义市汇川区香港路184号盛邦地标A栋18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0761352318N。负责人:周树华,系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良钰,系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先奎与被告肖治泳、艾其志、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该案中涉及的意外保险属保险合同纠纷为由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周先奎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许可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周先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46元,减半收取473元,由原告周先奎负担。审判员  龙再学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田维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