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城执字第32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8-09-18
案件名称
苏俊胜、于国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俊胜,于国,党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德城执字第324-3号申请执行人苏俊胜,男,汉族,1977年12月14日出生,住德州市德城区。被执行人于国,男,汉族,1973年10月30日出生,住德州市德城区。被执行人党健,女,汉族,1976年11月22日出生,住德州市德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2014)德城民初字第328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2月10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因被执行人至今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于国、党健银行存款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振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赵 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