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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27刑初1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杨玉彪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玉彪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727刑初155号公诉机关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玉彪,男,1975年10月9日出生于安徽省寿县,汉族,初中文化,住安徽省寿县。因本案于2017年8月4日被刑事拘留。现羁押于磐安县看守所。磐安县人民检察院以磐检公诉刑诉(2017)1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玉彪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磐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允怡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玉彪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08月03日21时05分许,被告人杨玉彪驾驶浙G×××××小型轿车从磐安县深泽乡方向往安某方向行驶,途径磐缙线16Km+700m新城大楼路段时,被磐安县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酒精呼气测试,其体内的酒精含量为154mg/100ml。2017年8月4日,经金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杨玉彪体内的乙醇含量为185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杨玉彪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王某的证言,血样提取登记表,现场呼气和血样提取视频,强制措施凭证,驾驶证、行驶证等信息,物证检验报告,户籍证明,查获经过以及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玉彪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杨玉彪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玉彪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4日至2017年9月1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军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胡 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