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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03执14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青岛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东泰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东泰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03执1435号申请执行人:青岛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香港东路139号。法定代表人:李振刚,总经理。被执行人:山东泰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嘉定路17号425室,组织机构代码69718936-7。负责人:周天茂。申请执行人青岛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泰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依据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7)鲁0203民初3086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冻结划扣被执行人山东泰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1020000元。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本次执行内容及执行费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青岛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的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7)鲁0203民初3086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本次执行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书立即执行。审判员  徐斌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胡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