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3民初60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原告丁某某与被告阮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某,阮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103民初6030号原告:丁某某,女,1969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西安秋林公司员工。被告:阮某某,男,1963年1月15日出生,汉族,无业。原告丁某某与被告阮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丁某某、被告阮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丁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1992年3月21日结婚,婚后感情尚可,1993年3月26日生有一子阮文泽。被告2014年6月因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2015年4月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阮某某辩称,原告所述属实,同意与原告离婚。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1992年3月21日,原、被告在新城区人民政府登记结婚,1993年3月26日,双方生有一子阮某某,现年24岁。双方婚初尚有一定感情,2015年被告因故意伤害罪被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现在渭南市监狱服刑。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本院认为,夫妻关系的存续应以感情为基础。原、被告在婚初有一定的感情,现被告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在渭南市监狱服刑,导致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故,原告起诉被告离婚,应予准许。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丁某某与被告阮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负担(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之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双方当事人不得另行结婚。代理审判员 毋俊利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乔海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