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429执7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杨某诉袁某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旬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袁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

全文

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29执704号申请执行人:杨某,女,汉族,生于1964年12月25日,住陕西省旬邑县土桥镇焦家村,村民,身份证号码:61042919641225XXXX。委托代理人:袁某,旬邑县148法律法律服务所,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魏某,男,身份证号码:61042919590921XXXX,系申请执行人杨某之夫,特别授权。被执行人:袁某,女,汉族,生于1972年6月19日,住陕西省旬邑县土桥镇焦家村,村民,身份证号码:61042919720619XXXX。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某与被执行人袁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查明:袁某于2017年8月9日申请执行本院做出的(2017)陕0429民初842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袁某已履行案件标的额6000元,承担执行费50元,现杨某已经领取执行款,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7)陕0429民初842号民事调解书的裁定;二、终结本院(2017)陕0429执704号案件的执行。审判长 师 爱 民审判员 张 喜 平审判员 文  斌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第五宇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