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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03民初25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分行与郭杰、郝晓晓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分行,郭杰,郝晓晓,张锁,李娟,席顺利,姚寸霞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03民初2535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分行,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中州中路216号。负责人:刘绍义,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璐璐、许佳鹏,河南南云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郭杰,男,汉族,1984年12月30日出生,住洛阳市吉利区。被告:郝晓晓,女,汉族,1984年6月11日出生,住洛阳市吉利区,系郭杰之妻。被告:张锁,男,汉族,1977年2月27日出生,住洛阳市吉利区。被告:李娟,女,汉族,1980年6月4日出生,住址同上,系张锁之妻。被告:席顺利,男,汉族,1977年2月4日出生,住洛阳市吉利区。被告:姚寸霞,女,汉族,1978年6月3日出生,住址同上,系席顺利之妻。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分行与被告郭杰、郝晓晓、张锁、李娟、席顺利、姚寸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3元,减半收取计402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分行负担。审判员  李红颖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王国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