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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11执12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李自坤与陈景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自坤,陈景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11执1210号申请执行人李自坤,男,1973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哈尔滨市呼兰区。被执行人陈景旭,男,1988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哈尔滨市呼兰区。本院在执行李自坤与陈景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11544.00元。在执行过程中,因双方当事人已自行处理完毕,申请执行人李自坤申请撤销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2017)黑0111执121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雨波审判员  宛 黎审判员  张松柏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王海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