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11执12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李自坤与陈景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自坤,陈景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11执1210号申请执行人李自坤,男,1973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哈尔滨市呼兰区。被执行人陈景旭,男,1988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哈尔滨市呼兰区。本院在执行李自坤与陈景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11544.00元。在执行过程中,因双方当事人已自行处理完毕,申请执行人李自坤申请撤销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2017)黑0111执121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雨波审判员 宛 黎审判员 张松柏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王海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