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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1民初19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邹海英与井云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海英,井云峰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1民初1990号原告:邹海英,女,1979年3月28日生人,住承德县。被告:井云峰,男,1977年7月14日,住承德县。原告邹海英与被告井云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邹海英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井云峰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邹海英在诉讼期间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其提出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应准予其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海英撤回对被告井云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200.00元,由原告邹海英负担。审判员  仇学成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刘 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