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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23民初25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周国庆与陈木全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国庆,陈木全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23民初2595号原告:周国庆,男,1977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彭泽县,被告:陈木全,男,1981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原告周国庆与被告陈木全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对被告陈木全采用直接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故本院对被告陈木全采取了公告送达方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赵新丽人民陪审员  高 飞人民陪审员  马玉宝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石 慧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