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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221民初2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杨某、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阳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阳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晋0221民初236号原告:杨某,男,1990年9月3日生,汉族,农民。被告:张某某,女,1994年10月26日生,汉族,农民。原告杨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杨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要求与被告离婚;二、要求被告返还彩礼款50000元。事实和理由:2015年3月23日原、被告登记结婚,婚前被告向原告索要彩礼等款100000元。婚后由于性格不合,两人经常吵嘴打架。现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提起诉讼。被告张某某辩称:原告所述结婚登记时间属实,婚前被告共向原告索要彩礼等款31000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杨某提出离婚,被告张某某同意离婚;二、被告张某某在签收本调解书时返还原告杨杨彩礼款2000元。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杨负担。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 军审判员 常 华审判员 赵润琴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王 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