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321民初10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刘继承与高爱林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继承,高爱林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平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321民初1020号原告:刘继承,男,1988年5月28日生,汉族,现住阳泉市。被告:高爱林,男,1985年4月27日生,汉族,现住平定县。原告刘继承诉被告高爱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继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志强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马丽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