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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321民初10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刘继承与高爱林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继承,高爱林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平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321民初1020号原告:刘继承,男,1988年5月28日生,汉族,现住阳泉市。被告:高爱林,男,1985年4月27日生,汉族,现住平定县。原告刘继承诉被告高爱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继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志强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马丽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