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10执45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中心支公司申请黑龙江盛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保险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中心支公司,黑龙江盛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10执45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负责人:刘库,总经理。被执行人:黑龙江盛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法定代表人:杨孝义,总经理。本院在执行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中心支公司与黑龙江盛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保险费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生效的(2016)黑0110民初6292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黑龙江盛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通过黑龙江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黑龙江盛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经查,被执行人黑龙江盛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有车辆信息,申请人申请暂不处理,本院于2017年3月3日通过哈尔滨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档案信息中心查询到被执行人黑龙江盛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房产坐落于哈尔滨市香坊区印染街1号1层(产权证号:0701087119号,建筑面积:2400.41平方米)产权,本院已裁定查封该房产产权档案,查封期限为三年,该房产为轮候查封暂不处理。本院已向被执行人黑龙江盛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本院要求申请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中心支公司提供被执行人黑龙江盛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中心支公司表示不能提供。本案执行标的总额265684.81元、案件受理费12134元、迟延履行金,未执行标的265684.81元、案件受理费12134元、迟延履行金。综上所述,被执行人黑龙江盛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中心支公司释明被执行人黑龙江盛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中心支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景志新审判员 张丽华审判员 魏国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韩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