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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0民终13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胡禹祺、胡禹振与湖南省资兴市唐洞街道大王寨村联合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胡禹祺,胡禹振,湖南省资兴市唐洞街道大王寨村联合组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0民终138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胡禹祺。上诉人(原审原告):胡禹振。以上两上诉人法定代理人:胡文耀。委托代理人:阮竹平,系湖南省资兴市唐洞街道大王寨村民委员会推荐的公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省资兴市唐洞街道大王寨村联合组。负责人:唐振进,组长。上诉人胡禹祺、胡禹振因与被上诉人湖南省资兴市唐洞街道大王寨村联合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2016)湘1081民初17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胡禹祺、胡禹振的委托代理人阮竹平到庭参加了诉讼。被上诉人湖南省资兴市唐洞街道大王寨村联合组经本院依法传唤,拒绝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上诉人胡禹祺、胡禹振在二审中提交了湖南省资兴市唐洞街道大王寨村民委员会2017年5月18日出具的证明,用于证明上诉人一直在主张权利,本案诉讼时效没有超过。因此,一审法院应当对胡禹祺、胡禹振是否有权分配土地征收补偿款进行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2016)湘1081民初171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二审案件受理费3140元,退回上诉人胡禹祺、胡禹振。审 判 长  刘 军审 判 员  林海波审 判 员  朱国均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法官助理  黄 慧书 记 员  曹 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