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381执恢1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朱所芝与刘天飞、刘天猛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案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所芝,刘天飞,刘天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381执恢152号申请执行人朱所芝,女,1953年4月5日生,汉族,农民,宣威市人。被执行人刘天飞,男,1973年1月13日生,汉族,宣威市人。被执行人刘天猛,男,1981年5月18日生,汉族,宣威市人。本院依据已生效的宣威市人民法院(2005)宣刑初字第7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立案受理了朱所芝申请执行刘天飞、刘天猛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朱所芝申请执行的金额为:人民币141615.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申请人朱所芝已领取被执行人刘天飞所扣银行存款人民币30000.00元,剩余款项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云0381执恢15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案的本次执行终结后,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凭此裁定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审判长 张灿伟审判员 叶庆玮审判员 李荣雷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胡光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