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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102刑初1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吕压平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西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压平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甘1102刑初189号公诉机关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吕压平,男,汉族,生于1985年3月30日,小学文化,甘肃省岷县人,农民,住岷县。2017年3月2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定西市安定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定西市安定区看守所。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以安检刑诉〔2017〕1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压平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相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压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至2月,被告人吕压平从兰州市窜到定西市安定区城区,趁夜深人静之机,采用撬开店铺卷阐门的方式,多次盗窃他人财物,盗得各类服装、笔记本电脑、手机、烟酒等物品,总价值61526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吕压平在审理中无异议,且有受理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害人邵某、王某某、徐某、颜某某的陈述,被告人吕压平的供述,现场勘查笔录、卷烟价格证明、价格鉴定结论书,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吕压平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吕压平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予以认定。被告人吕压平能够认罪,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吕压平犯罪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吕压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日起至2020年3月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二、随案移交的作案工具扳手一把,依法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芦永吉人民陪审员  何晓燕人民陪审员  姚娟芝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成永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