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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302执15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分行与李松、屈丽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执行通知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7)鄂0302执1509号李松、屈华丽:你们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分行、屈丽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鄂0302民初368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分行、屈丽华于二O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二O一七年八月三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们履行下列义务:(1)支付224元及利息。(2)案件受理12543元,执行费25257元。开户银行: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十堰市农行源园支行。账号:17×××77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