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定执字第4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王全子、郭少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全子,郭少华,赵涛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定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定执字第422号申请执行人王全子,男,汉族,1952年月24日出生,住所地定州市。被执行人郭少华,男,汉族,1980年12月13日出生,住所地保定市曲阳县,联系电话无被执行人赵涛瑜,男,汉族,1976年5月25日出生,住所地保定市曲阳县。申请执行人王全子与被执行人郭少华、赵涛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定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定民初字第112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郭少华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赵涛瑜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贤审判员 康立强审判员 张云哲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党顺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