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2民初39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杨卫与焦照杰、熊灏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卫,焦照杰,熊灏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112民初3902号原告:杨卫,男,1973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青神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维,四川岷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焦照杰,男,1979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龙泉驿区。被告:熊灏雯,女,1982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龙泉驿区。原告杨卫诉被告焦照杰、熊灏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卫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焦照杰、熊灏雯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杨卫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焦照杰、熊灏雯偿还借款本金102万元;2.判决原告对成都市龙泉驿区大面梧桐路60号上东阳光三期X号房屋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事实和理由:2014年焦照杰分多次共计向杨卫借款300万元。2016年5月14日,经双方核算,焦照杰向杨卫出具《借条》,载明借款总额300万元,已经归还198万元,尚欠102万元。为保证债务履行,2016年5月30日,原告与二被告签订《借款协议书》、《房地产抵押合同》,约定二被告为该300万元借款提供成都市龙泉驿区大面梧桐路60号上东阳光三期X号房屋作为担保,并于2016年6月6日办理抵押登记。至今,被告未还清借款。被告焦照杰、熊灏雯未到庭,也未提供答辩意见及证据。本院经审理查明认定事实如下:杨卫提交了1.中国农业银行《交易记录》;2.2016年1月21日、5月14日《借条》原件各一份;3.《借款协议书》、《房地产抵押合同》、《房屋他项权证》;4.《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结合当事人陈述,能够证明1.杨卫向焦照杰转款情况:2014年5月26日100万元、7月11日60万元、8月19日40万元、10月11日50万元、10月27日50万元;2.2016年1月21日,经结算,焦照杰尚欠112万元并出具《借条》;3.2016年5月14日,经结算,焦照杰尚欠102万元并出具《借条》;4.2016年5月30日,原告与二被告签订《借款协议书》、《房地产抵押合同》,约定二被告为该300万元借款提供成都市龙泉驿区大面梧桐路60号上东阳光三期X号房屋作为担保,并于2016年6月6日办理抵押登记;5.焦照杰与熊灏雯于2009年3月30日登记结婚。对该部分事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由于被告未能举证证明借款归还情况,依法对原告主张的102万元至今未归还这一事实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依法受到法律保护。对杨卫诉请判令焦照杰归还借款本金102万元,证据充分,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因借款发生在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熊灏雯依法承担共同偿还责任。对杨卫主张的优先受偿权,合同有明确约定,已经办理抵押登记,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焦照杰、熊灏雯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杨卫借款本金102万元;二、杨卫在上述债权范围内对成都市龙泉驿区大面梧桐路60号上东阳光三期X号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990元,由被告焦照杰、熊灏雯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 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马定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