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726民初18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锦州某某饲料有限公司与刘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锦州市某某饲料有限公司,刘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726民初1849号原告:锦州市某某饲料有限公司,地址:黑山县。法定代表人:王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某,系公司职员。被告:刘某某,男,1968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锦州市某某饲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当事人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锦州市某某饲料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8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韩彦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刘 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