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28民终17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谭世远、易学文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谭世远,易学文,谭其梅,邓建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民终178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谭世远,男,生于1948年1月4日,土家族,湖北省利川市人,农民,住本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易学文,男,生于1962年7月7日,汉族,重庆市万州区人,居民,住重庆市万州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谭其梅,女,生于1962年1月17日,汉族,重庆市万州区人,居民,住重庆市万州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邓建华,男,生于1952年3月5日,汉族,重庆市万州区人,退休教师,住重庆市万州区。上诉人谭世远与被上诉人易学文、谭其梅、邓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利川市人民法院(2016)鄂2802民初36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谭世远对原审判决不服,依法向本院提出上诉后,在指定期间内未按规定足额交纳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减、免诉讼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谭世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 红审判员 宋祖军审判员 马红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张 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