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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民终86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深圳市万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严晓敏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市万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严晓敏,深圳市万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民终868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万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负责人:常旺东。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严晓敏。委托诉讼代理人(严晓敏的丈夫):毕汝军。原审第三人:深圳市万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金发。上诉人深圳市万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下称深圳万年物业公司广州分公司)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2016)粤0114民初101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判决:一、深圳市万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严晓敏支付经济赔偿金45313.4元,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深圳市万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严晓敏支付生育保险基金核发的生育保险津贴11732.56元,扣除其已经发放的被告严晓敏休产假期间工资8193.85元、缴纳的2016年6月的生育保险费用31.55元、2016年4月-2016年6月用人单位负担的养老、失业、工伤社会保险费用1091.06元及代为垫付2016年6月个人负担的养老、工伤保险费用200.22元,还需支付2215.88元,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三、深圳市万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严晓敏支付生育奖励假产假工资4345元,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四、驳回深圳市万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由深圳市万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上诉人深圳万年物业公司广州分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判令严晓敏承担本案诉讼费。被上诉人严晓敏答辩称:同意原审判决结果,不同意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与理由。原审第三人深圳市万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到庭应诉,亦未提出答辩意见。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查明事实一致。二审中,双方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认为,本案主要争议焦点在于深圳万年物业公司广州分公司是否应向严晓敏支付解除合同赔偿金。深圳万年物业公司广州分公司因退出小区物业管理,制作了统一格式的包括严晓敏在内的《关于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和针对严晓敏的《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虽然深圳万年物业公司广州分公司否认向严晓敏正式送达前述通知,《劳动合同解除通知签收表》上也没有严晓敏的签名,但结合审查《劳动合同解除通知签收表》备注“3月3日已电话通知及发邮箱到其邮箱”的内容,严晓敏称在3月3日已经收到同事电话通知并提交了邮箱收件截图用以证实收到前述解除通知文件,原审采信严晓敏所称公司单方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当。有鉴于深圳万年物业公司广州分公司在严晓敏产假期间解除劳动合同违法,严晓敏请求深圳万年物业公司广州分公司支付解除合同赔偿金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四十七条和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合法合理,应予支持。至于深圳万年物业公司广州分公司的其余上诉请求,本院认可原审法院对相关事实的认定和处理意见,不再赘述。本院审理期间,深圳万年物业公司广州分公司既未提出新的事实与理由,也未提交新的证据予以佐证自己的主张,故本院对深圳万年物业公司广州分公司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深圳市万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苏韵怡审判员  何慧斯审判员  杨玉芬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薛淑婷郑翠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