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502执3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贵州宝盛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杨晓华、王春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毕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贵州宝盛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杨晓华,王春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502执345号申请执行人:贵州宝盛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毕节市七星关区毕节市公务员小区碧水馨苑2栋1-5-3,组织机构代码:09547952-7。法定代表人:邓大其。委托代理人:韩贤跃、鞠戟玺,贵州本芳律师事务所律师。其中,鞠戟玺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被执行人:杨晓华,女,1958年3月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春梅,女,1966年4月26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己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黔0502民初1971号民事调解书,受理贵州宝盛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杨晓华、王春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冻结了被执行人杨晓华的工资账户,并扣划50000.00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贵州宝盛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人贵州宝盛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8月10日申请延期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贵州宝盛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延期执行,是其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可以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2017)黔0502执34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聂 品审判员 周 松审判员 徐永仁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甘建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