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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04民初13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苏某与唐山市古冶区盛唐热力有限公司、唐山市嘉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某,唐山市古冶区盛唐热力有限公司,唐山市嘉悦物业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04民初1303号原告:苏某被告:唐山市古冶区盛唐热力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杜某被告:唐山市嘉悦物业法定代表人: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某与被告唐山市古冶区盛唐热力有限公司、唐山市嘉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供热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7月31日立案,原告苏某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苏某负担。审判员  李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白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