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8执6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刘春亮与胡长春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春亮,胡长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8执649号申请执行人刘春亮,男,汉族。被执行人胡长春,男,汉族。本院在执行刘春亮与胡长春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7)陕0828民初36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执行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即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经济损失费38万元,负担案件受理费3500元,申请执行费5600元,后达成分期还款的执行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佳县人民法院(2017)陕0828执649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贺武生审判员 柴小荣审判员 马金楼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任小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