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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627执12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与刘耀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解除冻结裁定书

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刘耀光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627执1234号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鄂尔多斯东街北。被执行人:刘耀光,男,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大桥路43号街坊。本院在执行申请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与刘耀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内0627民初509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6月2日向被执行人刘耀光等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以〔2017〕内0627执1234号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刘耀光在中国农业银行内蒙古鄂尔多斯市银泰分理处开设账户予以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刘耀光开设账户予以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法官:新吉乐夫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高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