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刑更13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宋生林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宋生林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诚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刑更1327号罪犯宋生林,男,1967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太和县人,小学文化。现在河南省豫中监狱服刑。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6日作出(2011)新刑初字第394号刑事判决,认定宋生林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三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刑期自2011年2月24日起至2018年5月23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2年1月20日交付河南省豫中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中监狱以罪犯宋生林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0年4月至2011年2月,宋生林单独或伙同他人先后19次窜至新郑市梨河镇大高庄砂轮厂,盗窃铜芯电机、废轴承钢、砂轮磨具、血块等物品共计价值43326元。宋生林系主犯,有立功表现。罪犯宋生林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8月、2013年2月、7月、12月、2014年5月、10月、2015年2月、7月、12月、2016年4月、11月、2017年3月共获得12次表扬;2015年2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2012年上半年至2016年下半年改造评审鉴定结果依次为一般、良好、良好、良好、良好、良好、一般、良好、优秀、良好。河南省豫中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监狱刑罚执行部门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宋生林本次减刑考核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宋生林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17年10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彦浩审 判 员 董忠智人民陪审员 靳 霞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袁 珂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