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03执4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曾宪亮、孙志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303执486号申请执行人:曾宪亮,男,1987年1月4日出生,汉族,莆田市涵江区人,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被执行人:孙志文,男,1989年4月20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将乐县人,住福建省将乐县,本院在执行曾宪亮与孙志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2016)闽0303民初1865号民事判决,于2017年2月15日向被执行人孙志文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孙志文自动向申请执行人归还借款人民币30000.00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2017年2月至2017年7月期间,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车辆、银行存款、土地、房产等情况进行详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财产。因本院未能查获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且在下达本裁定前已依法告知了申请执行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2016)闽0303民初1865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元阳执行员 陈廷赟执行员 陈天雨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方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