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0102民初24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张连才与西宁市城东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西宁市朝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连才,西宁市城东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西宁市朝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魏周林,张金军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102民初2426号原告张连才(),男,汉族,1960年7月7日出生,农民,现在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岗沟镇高家村89号。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宇,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宁市城东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西宁市城东区曹四路62号。负责人顾非凡,该局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佑民,西宁市城东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党政办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瑞华,西宁市城东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工作人员。被告西宁市朝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北川河东路6-2号1号楼。法定代表人袁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永德,该公司项目经理。被告魏周林,男,汉族,1979年4月6日出生,现住西宁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岗,青海佳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金军,男,汉族,1981年12月5日出生,个体,现住青海省乐都县。原告张连才与被告西宁市城东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西宁市朝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魏周林、张金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原告张连才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西宁市城东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西宁市朝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魏周林、张金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连才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连才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连才负担。审判员 华红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宋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