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7101行初11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广东金辉华集团有限公司与广州南沙区建设和交通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金辉华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南沙区建设和交通局,广州市南沙区基本建设办公室,广州市第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粤7101行初1174号原告:广东金辉华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平市长沙区良园路35号天富豪庭(国泰康庭办公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371475375XR。法定代表人:张解矛,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袁长成、李雪桦,广东永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南沙区建设和交通局,住所地广州市南沙区凤凰大道1号D栋4楼。法定代表人:张乐春,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戴炜健,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王泽,广东海云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广州市南沙区基本建设办公室,住所地广州市南沙区凤凰大道1号E栋三楼,组织机构代码68131408-X。法定代表人:李先进。委托代理人:何会蓉,该单位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王佛生,该单位工作人员。第三人:广州市第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环市东路336号十二、十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26804534Q。法定代表人:段木子,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广兵、黄婷婷,广东诺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金辉华集团有限公司不服被告广州南沙区建设和交通局,第三人广州市第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市南沙区基本建设办公室行政处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1日以涉案工程已经实际开工建设,继续本案诉讼已没有意义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且无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金辉华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东金辉华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钱秀娟人民陪审员 冯金爱人民陪审员 李月桂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陈秋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