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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26民初12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陈国徽与吕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国徽,吕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26民初1214号原告:陈国徽,男,1985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唐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兰亭,高唐圣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吕毅,男,1989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夏津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阜南县谷河路61号。原告陈国徽与被告吕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陈国徽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国徽的上述申请,系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国徽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陈国徽承担。审判员  初桂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魏胜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