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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201民初25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李瑞与周一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六盘水钟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瑞,周一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黔0201民初2584号原告:李瑞,男,1967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任静云,系贵州祥紫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2200410323714。被告:周一平,男,1978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原告李瑞与被告周一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瑞及其诉讼代理人任静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一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3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6年7月21日,被告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同年7月31日,被告再次向原告借款40000元,并分别出具了借条,100000元一笔借款被告承诺于2016年7月30日前归还;至今,被告只偿还了10000元,仍欠原告借款本金130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如所请。被告周一平未作答辩。本案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对证据的分析及认定:对原告提交的身份证、2016年7月21日借条、2016年7月31日借条、银行账户历史明细清单(两份),因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故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7月21日,被告周一平向原告李瑞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今借到李瑞现金人民币100000元,于2016年7月30日前归还。2016年7月31日被告周一平又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今借到李瑞现金人民币40000元整。被告借款后,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元,之后即未再偿还借款本金。现双方为上述借款发生纠纷,故原告诉至本院。本院认为,被告周一平向原告李瑞借款的事实,有原告提交的2016年7月21日借条、2016年7月31日借条及银行账户历史明细清单(两份)在案为凭。被告周一平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具备预知向原告出具借条将产生相应法律后果的能力,现其未能及时偿还借款,引起本案纠纷,应承担全部过错责任,故对原告李瑞要求被告周一平偿还借款本金130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周一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瑞借款本金130000元。如被告周一平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450元,由被告周一平负担(原告已自愿预交,由被告周一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14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提起上诉,则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原告李瑞可在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审判员  赵用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程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