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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04民初56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杨毅与武颖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毅,武颖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04民初5676号原告:杨毅,男,1987年7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徐汇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卫东,上海市尔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颜学英,上海市尔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颖,女,1982年9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原告杨毅与武颖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原告杨毅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杨毅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合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杨毅负担。审 判 长  吕燕娜审 判 员  刘金妫人民陪审员  刘梅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张钰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