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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91执7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晁岱跃、李福安保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晁岱跃,李福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91执761号申请执行人:晁岱跃,男,住菏泽市牡丹区。被执行人:李福安,住菏泽经济开发区。本院在执行晁岱跃与李福安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超过执行时效期间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对申请执行时效期间提出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不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杜永刚审判员  李 斌审判员  葛广科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姜喜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