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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1民初41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胡静悦与天津市怡博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静悦,天津市怡博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1民初4143号原告:胡静悦,女,1985年4月26日出生,住天津市南开区。被告:天津市怡博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卫津路财富大厦A--405。法定代表人:许兴海。原告胡静悦与被告天津市怡博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在送达过程中,发现天津市怡博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陈亚洁审 判 员  王其颖人民陪审员  刘 静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张中豪本法律文书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