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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11民初66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与印存富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印存富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11民初6658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马鞍山南路1000号新都会环球广场204-2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MTWK11N(1-1)。负责人:石银坤,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鹏鑫,安徽景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艳,安徽景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印存富,男,1969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本院审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印存富信用卡纠纷一案,案件审理中因被告印存富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陈永骜审 判 员  李玥玥人民陪审员  凡 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沈 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