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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1民初48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张昌友与张先万李国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昌友,张先万,李国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1民初4845号原告:张昌友,男,汉族,1947年1月22日出生,重庆市大足区人,住重庆市大足区。被告:张先万,男,汉族,1974年12月24日出生,住重庆市大足区。被告:李国强,男,汉族,1956年11月18日出生,住重庆市大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昌友诉被告张先万、李国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昌友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昌友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昌友撤回对被告张先万、李国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为200元,由原告张昌友负担。代理审判员 方 蕾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蔡安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