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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27民初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黄传荣、黄斌交通肇事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2,黄传荣,黄斌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龙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27民初54号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2,女,1998年10月20日生,汉族,学生,住龙南县。法定代理人李某1,男,1972年11月7日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2的父亲。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万房,江西尚业律师事务所律师。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黄传荣,男,1965年6月8日出生于龙南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龙南县,现住龙南县。因涉嫌无证驾驶机动车于2017年3月30日被龙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期间,因涉��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4月5日被龙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3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龙南县看守所。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兴强,江西海青律师事务所律师。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黄斌,男,1991年9月10日生,汉族,居民,户籍地龙南县,现住龙南县。本院在审理被告人黄传荣交通肇事罪一案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2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案审理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2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本院认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2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2撤回起诉。审 判 长 : 王 勇人民陪审员 :廖日升人民陪审员 :刘光荣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王小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