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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5民初24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原告张洪赫与被告石文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洪赫,石文佳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隆化��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5民初2433号原告:张洪赫,住隆化县。委托代理人:于常青,河北乾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春虎,河北乾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石文佳,住隆化县。委托代理人:崔建辉,河北山庄律师事务所隆化分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洪赫与被告石文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洪赫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洪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5元,减半收取23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由德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鲁冠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