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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784民初19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陈某、何某等与刘武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何某,刘武,刘艾良,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益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84民初1938号原告:陈某,女,1976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鹤山市,原告:何某,男,2016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鹤山市,法定代理人:陈某(是原告何某的母亲),女,住广东省鹤山市。被告:刘武,男,1990年7月15日出生,住湖南省益阳市桃江县,被告:刘艾良,住湖南省益阳市桃江县。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益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秀峰西路659号。负责人:陈涛。原告陈某、原告何某诉被告刘武、被告刘艾良、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益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原告陈某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原告何某申请撤回对被告刘武、被告刘艾良、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益阳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是其自行处分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某、何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陈某、何某负担。审判员 程 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李伟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