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11民初42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齐国强与山东继君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国强,山东继君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11民初4232号原告:齐国强,男,汉族,1977年1月20日出生,住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被告:山东继君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褚墩镇驻地。法定代表人:舒继君,职务:总经理。原告齐国强与被告山东继君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承揽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齐国强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当事人合法、正当的诉讼权利,且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齐国强撤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齐国强负担。审判员 诸葛晓鲁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王 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