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304执4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乌海市中盛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乌海市中盛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法院& # x B ; 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304执429号申请执行人乌海市中盛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乌海市海勃湾区。法定代表人高黎明,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区。法定代表人周青,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人乌海市中盛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内0304民初1085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全部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拔被执行人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有价证券)人民币303761.9元〔含判决书确定的从2016年9月25日至工程款271462.7元付清为止的利息11899.7元(从2016年9月25日计至2017年8月10日以年利率5﹪计),诉讼费2337.5元,申请执行费4712元〕或扣留、提取其相同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冻结和查封期限届满时需要续行冻结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冻结和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被执行人可以申请解除冻结和查封。审判员 郭子鹏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周进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