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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2826民初10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蒋昌福、杨艳琼等与袁崇敏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昌福,杨艳琼,袁崇敏,廖胜,杨志超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咸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26民初1045号原告:蒋昌福,男,1962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咸丰县。原告:杨艳琼,女,1973年9月8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北省咸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昌福,系杨艳琼前夫。被告:袁崇敏,男,2001年9月24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北省咸丰县。法定代理人:袁某,系袁崇敏之父。法定代理人:黄某,系袁崇敏之母。被告:廖胜,男,2003年4月5日出生,苗族,住湖北省咸丰县。法定代理人:廖某,系廖胜之父。法定代理人:罗某(曾用名罗术琼),系廖胜之母。被告:杨志超,男,2002年11月23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北省咸丰县。法定代理人:杨某,系杨志超之父。法定代理人:田某,系杨志超之母。原告蒋昌福、杨艳琼诉被告袁崇敏、杨志超、廖胜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蒋昌福、杨艳琼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蒋昌福、杨艳琼自愿申请撤回对袁崇敏、杨志超、廖胜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蒋昌福、杨艳琼撤诉。案件受理费1497元,减半收取计748.5元,由蒋昌福、杨艳琼负担。审 判 长 熊 国 华审 判 员 赵 德 祥人民陪审员 ��宏凯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袁  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