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刑更26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罪犯韦江朋抢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韦江朋
案由
抢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刑更2604号罪犯韦江朋,男,布依族,1981年10月15日生,小学文化,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系累犯,现在安徽省庐江监狱服刑。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9日作出(2011)繁刑初字第004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韦江朋犯��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0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执行机关安徽省庐江监狱于2017年7月1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庐江监狱以罪犯韦江朋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韦江朋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7年5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计分考核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韦江朋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但其系累犯,���刑幅度应从严掌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韦江朋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11月11日起至2023年10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洪 琳审判员 姚本茹审判员 吴 陶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葛 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