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云0381执9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陆桂芬与管应礼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桂芬,管应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381执904号申请执行人:陆桂芬,女,1962年11月11日生,汉族,宣威市人。被执行人:管应礼,男,1963年8月9日生,汉族,宣威市人。陆桂芬申请执行管应礼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被执行人管应礼应赔偿申请人陆桂芬人民币15281.58元。现因被执行人正在服刑,且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陆桂芬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法院可依职权恢复执行或者申请执行人可请求人民法院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安 敏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王廷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