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0105民初18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王世全与新疆塔里木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新疆塔里木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世全,新疆塔里木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新疆塔里木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王荣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05民初1855号原告:王世全,男,1956年6月1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萍,新疆鼎泽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新疆塔里木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住所地:新疆阿克苏市塔北路2号。发呆代表人:陆林,该公司经理。被告:新疆塔里木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法定代表人:韩富国,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波,新疆思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荣章,男,1962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世全与被告新疆塔里木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以下简称“塔里木建筑公司”)、被告新疆塔里木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以下简称“塔里木建筑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王荣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在提交答辩状期间被告塔里木建筑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其与原告签订买卖合同,但该合同实际履行地为阜康市,且被告住所地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苏州东街466号。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应移送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审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无管辖权。经审查,本案系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塔里木建筑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提交其营业执照显示:其住所地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苏州路68号苏州花园小区二区。原告提交的起诉状中载明被告塔里木建筑公司住所地为阿克苏市塔北路2号。被告王荣章身份证显示其地址为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正兴南街12号8单元8号,原告未向本院提交被告王荣章现仍居住在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的相关证据,因此本案原、被告均不属于水磨沟区管辖范围。原告亦认可合同履行地为阜康市,其同意本案移送至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据此,本案应由被告塔里木建筑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住所地即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管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至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张 萌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潘晓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