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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81刑初13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金长春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长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81刑初1332号公诉机关温岭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金长春,男,1986年2月22日出生于浙江省温岭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温岭市。2006年2月23号因犯盗窃罪被温岭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2007年4月25日因犯盗窃罪数罪并罚被温岭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2009年8月4日因犯盗窃罪被温岭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2年11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6年1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6年10月25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7年3月9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温岭市看守所。温岭市人民检察院以台温检公诉刑诉(2017)1373号指控被告人金长春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温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程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金长春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2月12日12时50分许。被告人金长春来到温岭市太平街道第一人民医院住院部6楼616病房,窃得41号床被害人谢某放在床上的一部金色Iphone6Plus手机。经鉴定,该部手机价值人民币4580元,且被告人金长春对本案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2017年3月8日,温岭市公安局太平派出所民警在温岭市城东街道横湖桥村226号二楼出租房抓获被告人金长春。被告人金长春到案后,如实供述其涉案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金长春在开庭审理过程���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金长春的供述,证人黄某、颜某的证言,被害人谢某的陈述,价格认定意见书,法医精神病鉴定意见书,搜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监控视频,被告人档案资料,前科资料,被告人人口信息及抓获经过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金长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医院病房秘密窃取病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金长春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且有前科,依法应予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金长春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当庭自愿认罪,决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人金长春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9日起至2017年11月8日止;罚金款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金长春将犯罪所得手机一部退还给被害人谢敏丽。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员 陈志兵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代书记员 蔡士凌附件:本案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微信公众号“”